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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下属企业能开展市场化的防雷检测服务吗?

 近期,防雷市场出现了有关对于气象部门下属企业能否开展市场化防雷检测服务的质疑。个人认为,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

        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决定》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从此,打破了气象部门垄断防雷检测市场的现象,大量社会企业创造条件申报防雷检测资质,积极参与到防雷检测市场中。据中国气象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显示,到2019年7月底,取得气象行政主管机构颁发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达1700多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第三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因此,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气象部门下属企业不能从事“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新建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气象部门不负责这些领域的防雷工程行政审批职能,其下属单位可以从事这些领域相关防雷检测服务。

       与行政审批没有直接联系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而言,气象部门下属单位可以开展市场化的防雷检测服务。

       气象部门下属企业开展市场化的防雷检测服务要提高检测质量,与社会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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